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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签阴阳合同法院裁定合同无效不予执行-【新闻】

发布时间:2021-04-22 14:47:44 阅读: 来源:车刀厂家

李某从张某处借款160万元,约定月息为3%,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属于高利贷。为使债权受到保护,张某和李某针对同笔贷款重新拟定了一份借款合同,并进行债权公证,法院经查该合同与真实情况不一致,不予执行。

8月24日上午,北京海淀法院召开《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法院提醒债权人和债务人,阴阳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必然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月息3%借款160万 到期不还申请执行

2014年9月2日,借款人张某、抵押人王某与出借人李某签订《民间二次借贷合同》,合同中约定:李某向张某发放贷款160万元;贷款期限3个月,月息为3%;为确保张某履行还款义务,王某自愿以其所有的本市房产抵押给李某,抵押期限同样为3个月。次日,王某与李某在房屋登记机关共同办理了抵押权设立登记。

2014年9月15日,张某与李某到公证机关办理借款合同公证,但并未公证之前签订《民间二次借贷合同》,而是对重新拟定的一份《借款合同》申请公证,其中利率和借款期限均有变化,抵押人王某误以为是之前看过的合同,就在尾页签字了。之后,张某到期无力还款,李某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公证机关在核实发款情况时发现,公证的借款合同是9月15日签订,但李某在9月3日就向张某账户汇款160万元了,公证员询问先放款后公证的原因,李某隐瞒了双方之前签订的合同,谎称张某急于用钱,就先打款,后办公证的。公证机关遂相信李某所言,出具了执行证书。海淀法院执行中,抵押人王某发现公证的借款合同和自己手中的不一致,认为公证书内容与事实不符,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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