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关于调整房改资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07 11: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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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转发关于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和调整存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通知》(大银发〔2012〕101 号)规定,自2012年6月8日起下调房改资金存贷款利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房改资金存款利率
1、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当年归集的增量部分,存款利率由现行年利率0.50%调整为0.40%,下调0.1个百分点;上年结转的存量部分,存款利率由现行年利率3.10%调整为2.85%,下调0.25个百分点。
2、售房款、住房补贴资金等其他房改资金的存款利率由现行年利率0.50%调整为0.40%,下调0.1个百分点。
3、房改资金在银行的沉淀资金存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调整后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执行。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1、五年期以下(含五年)贷款由现行年利率4.45%调整为4.2%,下调0.25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上贷款由现行年利率4.90%调整为4.70%,下调0.2个百分点。
2、2012年6月8日以后(含6月8日)发放的贷款,执行调整后利率;2012年6月8日以前发放的贷款,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利率。
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利率
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贷款年利率由5.39%调整为5.17%,下调0.22个百分点。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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